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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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全省尾矿库治理工作》(甘政纪〔2010〕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尾矿库隐患治理,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行为,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对危库、险库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实现全省无危库、险库;对尾矿库设计安全距离内有工矿企业、村镇、公共聚集场所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尾矿库实施重点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工作内容
    各市(州)要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逐一检查,建立健全尾矿库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中应补充完善尾矿库坝体、排洪系统等重要设施影像资料。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在建尾矿库
    1、项目立项核准手续是否齐全;
    2、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是否履行;
    3、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是否设计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4、是否按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
    5、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二)在用尾矿库
    1、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2、初期坝、堆积坝的稳定情况。
    3、排洪设施的可靠性。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等是否满足《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5、尾矿库下游情况。主要指尾矿库设计安全距离内下游村庄、公路、水源地等重要生活及工业设施的规模、分布情况。
    6、尾矿库溃坝、垮坝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三)拟闭库尾矿库
    1、闭库手续履行情况。
    2、初期坝、堆积坝的稳定情况。
    3、排洪系统的可靠性。
    4、库内存水情况。
    5、闭库后有无再利用的情况。
    6、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四、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
   (一)精心部署,分类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市、州要精心部署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对危库、险库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无业主尾矿库,按照2010年12月28日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甘政纪〔2010〕17号)精神,县(市、区)政府是其治理责任单位。对全省8座决口漫坝的无主尾矿库,省级财政配套专项治理资金,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隐患治理设计方案》,经专家审核后,与县政府签定《甘肃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移交县政府组织实施,治理工作要在2011年汛期前完成。
   (二)保证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
    1、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由省安监局组织破产重组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治理责任单位要靠实责任,精心组织,用好中央财政专项治理资金,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限期完成闭库治理。
    2、经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确认的无主尾矿库治理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安排。
    3、其他尾矿库的隐患治理资金一律由企业自行筹措,省上按照“先治理、后奖励”的原则给予适度支持。
    经过初步调查摸底,本方案共确定160个治理项目,其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中涉及我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4个;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11个;省政府从灾后重建资金中切块补助陇南市病险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19个;列入省级财政支持的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6个;各市、州上报危、险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120个(危库40座,险库80座)。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0日至4月15日)
    各市、州安监部门要按照“先急后缓、先危后险、先大后小”的排序治理原则,制定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本方案所列各市州确认的危、险尾矿库隐患治理责任人、治理时限。
   (二)隐患治理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
   各市州、各企业结合实际完善尾矿库度汛方案、应急预案,开展汛前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对危、险、病库进行隐患治理,危库、险库隐患治理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确保安全度汛。
   (三)检查督查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全面彻底地排查辖区内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过程中,凡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州)安监部门对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辖区内重点县(区)、重点区域、重点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检查或抽查。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市(州)检查组要对辖区内尾矿库按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查看列入治理项目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检查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结束。
省安监局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靠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行动方案。各市州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含本方案所列各市州危、险尾矿库隐患治理责任人、治理时限)及尾矿库基本情况台账在4月20日前报省安监局一处备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安全评价且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2011年4月2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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